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93号
广州铧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耀华:
本院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广州铧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耀华受理费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20691号】过程中,异议人王长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长君撤回执行异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十三日
经办人:尹卫华
电 话:020-83005471、83005472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