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18号
花瑞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珍珍诉被告花瑞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花瑞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珍珍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2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2%计算);
二、被告花瑞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珍珍支付律师费1万元。
本案受理费8842.5元,由被告花瑞琼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