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14号
袁百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庆泉诉被告袁百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袁百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庆泉支付加工费75236元,并计付利息(以7523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欧庆泉;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69.2元,由被告袁百雨负担。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