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93号
刘建群、侯曦冰: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美诉被告广州蜜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刘建群、侯曦冰、广州悦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谭少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建群、侯曦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刘建群、侯曦冰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蜜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单方面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涤除原告杨光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二、被告刘建群、侯曦冰、广州悦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谭少坚配合被告广州蜜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杨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蜜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刘建群、侯曦冰、广州悦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谭少坚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