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49号
刘澄(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洪铺镇三岭村前西组003号):
原告林少英诉被告刘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澄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少英支付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的租金及水电费179805.36元(其中2023年4月租金及水电费19713.6元、2023年5月租金及水电费26203.96元、2023年6月租金及水电费26664.76元、2023年7月租金及水电费26980.36元、2023年8月租金及水电费27103.96元、2023年9月租金及水电费26709.16元、2023年10月租金及水电费26429.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每月欠付租金及水电费为基数,从当月的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欠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515元,由原告负担728元,被告负担378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支付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