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20号
李毅斌:
本院受理的李宇晴与李毅斌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毅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宇晴支付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11550元;
二、被告李毅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宇晴支付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以115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毅斌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