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395号
高健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颖诉被告高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健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39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高健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嘉颖偿还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高健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嘉颖支付律师费48600元、诉保担保费1850.71元;三、驳回原告陈嘉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054元(其中受理费130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健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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