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中平:
本院受理原告万方琴诉被告万诗中、邹开银、李中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中平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李中平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6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万方琴与被告万诗中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万诗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万方琴退还保证金67980元及计付利息(以6798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万诗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万方琴退还入场费82056.67元及计付利息(以82056.6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邹开银、李中平对本判决所确定的万诗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万方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万诗中、邹开银支付水电费3907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215.87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方琴负担本诉受理费2999.87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万诗中、邹开银、李中平负担本诉受理费7216元。上述本诉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