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45号
游晓明(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简朴月单围寨东十巷8号102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精业服装辅料加工厂、应华州与被告游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游晓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精业服装辅料加工厂、应华州清偿货款22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并以同期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游晓明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