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59号
丁敏:
本院受理原告郑欣与被告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欣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9000元从2023年5月21日起计,15000元从2023年9月1日起计,25000元从2023年10月28日起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6.4元、诉讼保全费510元,由被告丁敏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诉讼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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