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94号
梁嘉茹: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与被告梁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嘉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晓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梁嘉茹负担。被告在本判决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上交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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