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77号
广州源点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格瑞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源点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格瑞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308984.8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佛山市格瑞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起算金额的小数点后金额不计),其中以12143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816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58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1024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892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25040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以30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以17820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以892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158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51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68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4288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105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3224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以27243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以17243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以9243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以422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以2699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以6929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以2402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以1323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以865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以2779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以163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以807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以199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以306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66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2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318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源点投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8.09元,由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源点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