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96号
李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镇武与被告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海明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联系人:许丽群、李敏仪(电话020-830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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