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41号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航线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明途升学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海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明途升学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明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新航线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分成人民币908200元及利息(以908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为15144.24元)。2、判令曾海华对广州市明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第1-2项金额暂计人民币923344.24元。因被告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3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