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60号
胡浪、广州大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冷英与被告方雪枫,第三人胡浪、广州大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060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不得执行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园墩岭倚绿山庄A16栋5层06单元房屋;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30日上午9:15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六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