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90号
朱玲(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金灶镇大吴后围七横巷2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映肇诉被告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090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映肇支付租金132000元、违约金9361.15元并计付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朱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映肇支付水、电、煤气费共8524.08元;
三、驳回原告黄映肇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6.46元,由原告黄映肇负担556.19元,被告朱玲负担4310.27元。被告朱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