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65号
广州喜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邓泳棠诉被告广州喜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喜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65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邓泳棠与被告广州喜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于2023年1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喜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泳棠退还服务费112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123.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