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43号
郭建龙、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843号原告陈伟涛诉被告郭建龙、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因被告郭建龙(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黄花镇迳孔村委会梅子屈组)、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富华东路122号201铺,经营者叶振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郭建龙、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送达(2024)粤0105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郭建龙、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伟涛停运损失3530元;二、驳回原告陈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郭建龙、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郭建龙、广州市番禺区吉骏普五金销售店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经办人:徐文慧、陈牡 (电话020-83005727、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