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26号
温荣: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626号原告利凤莲诉被告温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各自名下房产归个人所有,其中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穗花北街二巷3号1108房,归被告温荣所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竹大街16号104房,归原告利凤莲所有;3.判令原告名下两笔银行借款债务由原被告双方按照4:6的比例承担还款责任,总计贷款余额为2492414.65元;4.本案受理费由双方承担。现因被告温荣(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歧兴中北2号之二2楼)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温荣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六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