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25、9426号
刘逢笑: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润诉被告黄碧莲、刘逢笑、黄福荣、黄永祥继承纠纷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9426号诉讼请求1、原、被告依法继承黄鉴名下在广州市海珠区联星经济联合社云桂合作社44股股份及股份收益,由黄金润、黄碧莲各占17.875股、刘逢笑、黄福荣、黄永祥各占2.75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刘逢笑(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蟠龙东2号之一)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9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六月十一日
经办人:徐文慧、陈牡(020-83005727、83005495)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