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47号
蔡伟玲: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547号原告岑宇滔与被告蔡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4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194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实际清偿借款本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蔡伟玲(女,199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金溪新寨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3199808124025)诉讼期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蔡伟玲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