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龙飞、廖敏、张秀美:
本院在(2022)粤0105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5执恢102号《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如下:本院在(2022)粤0105执恢102号[原执行案号(2013)穗海法执字第3081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拍卖张秀美、李龙飞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翠泉畔60号的房屋产权,拍卖成交价为16204763元。上述款项需扣减房产评估拍卖费用50000元,剩余16154763元可供分配。
分配方法如下:1、各案均为普通债权,各债权人同意按照未受偿本金、利息金额比例分配。2、扣减仲裁费、保全费、受理费后余款按照未受偿本金、利息金额比例分配(注:各案先受偿金额均按先扣除本金计算,仅为分配计算方式,各案中的分配所得款项的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或先本后息等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剩余可分配款项为:16154763元-38178元-5000元-42000元-6320元=16063265元。3、以下表格中“本次应分到的总数”为本轮分配到各案的金额,由各法院根据各案情况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发还给各债权人。计算方法详见附表,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截止(四舍五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尚未受偿债权本金、利息(元) | 按比例分到的金额 | 优先诉讼费、保全费 | 本次应分到的总数 |
1 | (2022)粤0105执恢102号[原执号(2013)穗海法执字第3081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李龙飞、张秀美、廖敏、梁俊民 | 10078170.16 | 5494772 | 仲裁费38178、保全费5000 | 5537950 |
2 | (2014)穗海法执字第1731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李龙飞、张秀美 | 748824.24 | 408270.4 | 6320 | 414590.4 |
3 | (2019)粤0113执恢1302号 | 张秀君 | 张秀美、李龙飞 | 7330714.8 | 3996817.46 | 0 | 3996817.46 |
4 | (2015)穗番法执字第1079号 | 梁绰轩(梁俊民) | 张秀美、李龙飞 | 2274000 | 1239819.47 | 0 | 1239819.47 |
5 | (2017)辽04执153号 | 王力刚 | 张秀美、李龙飞 | 9030535.6 | 4923585.67 | 42000 | 4965585.67 |
总计 | 29462244.8 | 16063265 | 91498 | 16154763 |
权利告知:
1、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按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六 日
经办人:龚锋
电话:83005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