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022号
李志雄(广东省揭西县大溪镇大岭埔村委大岭埔村5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鹏飞诉被告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022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7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7305.42元。以上暂合计为64305.4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