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60
甘佳慧(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左桥村九组57号):
杨俊(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左桥村二组18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欣诉被告杨俊、甘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860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俊、甘佳慧共同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5422元和逾期利息4724.72元。(以20542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上述金额暂合计为:210146.72元。上述金额暂合计为210146.72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杨俊、甘佳慧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