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270号
范洁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明与被告范洁瑜、莫俊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返还两原告代垫电费10983.72元并支付利息(以10983.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范洁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6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