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16号
周美玲(广东省阳春市圭岗镇座云村委会长田村3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祥文诉被告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116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114元及利息(以220114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24年1月20日利息为1515元;暂合计221629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经办人:梁小彤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1 83005309)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