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22号
黄年丰、麦结玲、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
本院受理原告周耀昌诉被告黄年丰、麦结玲、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周耀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43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22号
黄年丰、麦结玲、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
本院受理原告周耀昌诉被告黄年丰、麦结玲、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周耀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43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