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579号
黄晓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樟盛贸易商行、第三人黄晓春、杨乐波、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57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余慧撤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579号
黄晓春、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樟盛贸易商行、第三人黄晓春、杨乐波、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57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余慧撤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