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4号
杨方晨、石光灿、李石军:
本院受理原告肖雪萍诉被告杨方晨、石光灿、李石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石军在350万元范围内对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28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广东东和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肖雪萍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二、被告石光灿在130万元范围内对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28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广东东和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肖雪萍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三、被告杨方晨在520万元范围内对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28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广东东和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肖雪萍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本案受理费274元,由被告李石军、石光灿、杨方晨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