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58号
陈伟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758号原告广州市忠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陈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忠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50028.21元及利息(以50028.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陈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忠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忠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48.98元,由被告陈伟华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六月十一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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