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75号
罗丹:
原告罗珍婷诉被告广州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汉杰、陈惠璇,第三人罗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珍婷支付逾期退还租赁保证金、装修押金、工商注销押金期间的逾期利息2593元;二、被告林汉杰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惠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罗珍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珍婷负担214元,被告广州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汉杰、陈惠璇共同负担36元。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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