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先诉被告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152号,因被告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俊先返还合同保证金74000元、水电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俊先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83005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