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
肖桥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丽诉被告肖桥峰、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李惠玲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因被告肖桥峰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其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案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经办人:曹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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