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240号
李海生:
原告林月眉与被告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海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海生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李海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月眉偿还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3615.1元(受理费2536元、保全费1079.1元),由被告李海生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