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229号
刘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泉一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文辉、刘朝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229号】,因被告刘朝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2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文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泉一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8755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文辉已支付的押金81000元归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泉一经济合作社所有,不予退还;
三、被告刘朝晖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33元,由原告负担197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65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