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石登强与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登强支付工程款260853元及利息(以260853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12.8元,由被告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经办人:马婷婷、柯葆盈、陈雅兰(电话:020-83005383、020-8300538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本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