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连香:
原告潘文青诉被告陈连香、徐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连香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连香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陈连香、徐泽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文青支付货款94955元及利息(以9495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3.7元,由被告陈连香、徐泽利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