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4604号
向境鹏、广州市洛奇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洁义诉被告向境鹏、第三人广州市洛奇餐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4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向境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洁义返还押金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余洁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元已由原告余洁义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向境鹏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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