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09号
何够、郭御瀛: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马成军、马胡赛尼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何够为(2023)粤0105执541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何够在未缴纳出资额9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无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郭御瀛为(2023)粤0105执541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郭御瀛在未缴纳出资额1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无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罗舒红为(2023)粤0105执541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罗舒红在未缴纳出资额9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无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