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374号
张贺贺:
本院受理的张晓欢与张贺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43010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7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以4301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逾期违约金为2999.95元。计算方法:LPR3.75%*1.5*15/12(12个月)*43010=2999.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374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