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08号
广州市美时美服饰有限公司、黄洁甜: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5执515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7、83005505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