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44号
重庆渝轩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若星与被告广东新又雅出版发行有限公司、广东荷田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睿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渝轩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144号】,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执异571号执行裁定,并依法判决不予追加原告李若星为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21日上午14:15在本院第25法庭A515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