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33号
符树超:
本院受理原告云雄与被告符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符树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云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符树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云雄支付律师费支出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54元、诉讼保全费1108.5元由被告符树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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