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349号
陈建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上西村西片3巷8号):
本院受理原告莫美琼诉被告陈建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349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建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莫美琼支付购车款1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建夫负担。原告莫美琼同意本院无须退还受理费,被告陈建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莫美琼。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七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