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47号
罗仕明:
本院受理原告麦荣威诉被告罗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仕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荣威偿还借款5万元,并从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以5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利息、从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违约金给原告麦荣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麦荣威负担53元,被告罗仕明负担107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麦荣威预交,原告麦荣威同意由被告罗仕明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麦荣威。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