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号
鄢祖曜: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龙诉被告鄢祖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祖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龙偿还借款50万元,并从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3.45%计付利息给原告李文龙;
二、如被告鄢祖曜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李文龙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鄢祖曜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海珠区玉泉街7-13号[单]B1333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李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50元,由原告李文龙负担88元,被告鄢祖曜负担8762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