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53号
段青山(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杨村甸西岭村委会枫木一组):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953号原告杨翊诉被告段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段青山立即向原告杨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29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段青山(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杨村甸西岭村委会枫木一组)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段青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