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373号
广州市海珠区梓鑫纸品包装厂(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新业路85号2楼自编之三):
蒋化明(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社复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致正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梓鑫纸品包装厂、蒋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373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7226元及逾期利息(以1972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1 83005310)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