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1号
周忠美(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华山村14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炳智诉被告周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31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忠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陈炳智;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年利率3.1%】计算自2022年1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给原告陈炳智。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75元由被告周忠美负担1000元,原告陈炳智负担5575元。原告预付的受理费6575元本院退回1000元。被告周忠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缴纳到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六月五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020-830053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