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75号
高金盛、冼耀聪:
原告吴文国诉被告佛山市创耀娱乐有限公司、高金盛、冼耀聪、秦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金盛、冼耀聪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高金盛、冼耀聪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创耀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文国偿还借款本金428974.1元及利息,利息以42897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从2023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创耀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文国支付律师费24000元。
三、被告高金盛、冼耀聪、秦威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文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2606元(受理费9324元、保全费3282元),由原告吴文国负担2010元,由被告佛山市创耀娱乐有限公司、高金盛、冼耀聪、秦威强负担10596元。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